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宏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少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长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宏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4民初64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宏都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但民事诉讼法同时还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可以适用该条规定,由宏都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应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确定管辖权。本案工程位于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内,所以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宏都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东
审判员 张晨阳
审判员 周 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