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字塔装饰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民终4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渝,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宜宾市翠屏区叙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宜宾华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金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魏基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健,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金字塔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86号嘉多利广场十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雪锋,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重庆市欧星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93号1栋。
法定代表人:李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德祥,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张毅,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华泓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金字塔装饰有限公司、重庆市欧星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张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8)川1502民初5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本案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交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9元,减半收取1464.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付兵
审判员  龙 雨
审判员  王纯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相中
书记员  黄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