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字塔装饰有限公司

广安中一装备园区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金字塔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6民终7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中一装备园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立宇,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婷,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金字塔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武,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锦红,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安中一装备园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一园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金字塔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字塔装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20)川1603民初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一园区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20)川1603民初9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金字塔装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由金字塔装饰公司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费用。事实及理由: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20)川1603民初92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中金字塔装饰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签订了案涉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是否成立有效存疑。而一审法院却认定该设计合同系中一园区公司与金字塔装饰公司自愿、真实签订,系认定事实错误。由于中一园区公司在2019年4月之前被徐明高控制,徐明高滥用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越权对外签署了大量工程类合同,因此案涉设计合同是否真实,无法确定。金字塔装饰公司提出其与中一园区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履行,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签订过程,成立有效,按照合同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金字塔装饰公司所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签订过程,所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未提供原件,所提供《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印章与其提供的其他证据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提供的招标文件存在多处疑点。而在金字塔装饰公司所补充提供的2017年11月21日张骏发送给中一园区公司工作人员邮箱记录的证据中,存在招标文件资料中一园区公司落款处均未有公司签章,保密协议文件最后修改时间晚于邮件发送时间等诸多瑕疵以及疑点,均不能证明合同的真实有效。二、即使金字塔装饰公司确实存在案涉的设计行为,但金字塔装饰公司并未按照设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所主张的设计费用无法对应所完成的设计相关内容,金字塔装饰公司构成违约,无权向中一园区公司主张支付设计费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金字塔装饰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存在明显疑点,不排除虚假的可能性。一审法院判决中一园区公司需要向金字塔装饰公司支付设计费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一)即使金字塔装饰公司确实存在设计行为,但是其未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存在违约。按照设计合同约定,2018年1月5日前金字塔装饰公司应当提交项目设计方案(文本三份,电子文件一份),方案经中一园区公司确认后5日内提交各楼层平面及满足功能布局的初步设计图(采用纸质或电子图),初步设计图经中一园区公司确认后30日内金字塔装饰公司向中一园区公司提交正式的施工图成果文件(蓝图十份及电子文件一份)。其中,2018年1月28日前金字塔装饰公司应向中一园区公司提交满足本项目施工招标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提交成果地点:广安中一装备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六楼办公室。但是,根据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调取的《收文登记表》,金字塔装饰公司并未在设计合同约定时间提交项目设计方案,且未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及地点提交设计文件,存在违约行为。(二)金字塔装饰公司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时间明显延误,其无权要求中一园区公司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直至2018年2月8日,金字塔装饰公司提供的证据QQ记录中显示仍在审图过程中,而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日期是2018年1月28日。另外,金字塔装饰公司在一审中自称直至2018年2月8日才交付了最终版全套设计图纸;但证据QQ记录中显示2018年2月8日金字塔装饰公司才将图纸交给审图单位,而直到2018年3月21日,审图单位仍然在与金字塔装饰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确认项目问题。2018年3月21日之后也再无任何后续,金字塔装饰公司显然构成迟延交付。且根据设计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的约定,金字塔装饰公司提交最终施工图设计成果,经中一园区公司确认后三天内中一园区公司支付设计费总额的75%,计1192500元。很显然,金字塔装饰公司未形成最终施工图设计成果,也并未将最终施工图设计成果交由中一园区公司进行审查确认。(三)金字塔装饰公司并未履行其全部合同义务。金字塔装饰公司提供的设计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设计审查和报规报建要求,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过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截止一审开庭前金字塔装饰公司也并未履行其上述“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等义务。(四)金字塔装饰公司提供的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设计范围(第四条,14500平方米)与金字塔装饰公司作为招标文件提供的《邀请函》(总计78321平方米)、《孵化中心优化任务书》(总计21293平方米)中约定的设计范围不符,与金字塔装饰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的范围不相符合,金字塔装饰公司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存疑。
金字塔装饰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金字塔公司与中一园区公司建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广安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技术中心孵化器研发大楼及生活用房室内外装饰工程系由中一园区公司进行招标,金字塔公司投标后中标,双方据此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加盖有双方的印章,且有双方时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签章,根据设计合同第十二条第6款“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的约定,该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二)、中一园区公司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签订了案涉设计合同,合同成立存疑的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签字盖章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足以证明签订合同的真实性,中一园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2019年4月之前其公司被时任法定代表人徐明高控制,且本案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徐明高滥用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越权对外签订的合同。第一、徐明高作为中一园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或越权行为,金字塔装饰公司从不知晓。第二、中一园区公司未举示我方明知其滥用职权或越权的相关证据。因此,即使徐明高存在滥用职权或越权的行为,也是中一园区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与金字塔装饰公司无关,不能据此否认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的真实性。第三、设计合同中金字塔装饰公司加盖的是合同专用章,而其他证据中加盖的是公司印章,两者并不矛盾,现实中合同文件加盖合同专用章是惯常行为,不能据此否认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四、中一园区公司工作人员将电子版的招标文件发送给金字塔装饰公司,该招标文件虽未加盖上诉人印章,但金字塔装饰公司已经响应该招标文件,并据此进行投标,中一园区公司据此否认设计合同的真实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判决中一园区公司支付设计费,符合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中一园区公司认为不应支付设计费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金字塔装饰公司举示的证据以及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已经按合同约定提交了设计成果,不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提交设计成果或提交设计成果滞后问题。具体如下:2018年1月3日向中一园区公司提交了初步设计方案,经中一园区公司审核后于2018年1月12日向其提交确认版的设计方案,金字塔装饰公司提交设计方案的时间符合合同的约定。有向中一园区公司提交初步设计图及预算材料、范宏达的电脑提取设计资料和收文登记簿等证据予以佐证。退一步讲,假设金字塔装饰公司提交设计成果存在延误,也是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能据此免除中一园区公司的付款责任。(二)、中一园区公司以设计合同第九条(二)设计人责任第7项的约定认为金字塔装饰公司未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属于对合同条款的错误理解。该条约定的工作内容,都是属于施工后续服务的工作内容,因案涉项目取消金字塔装饰公司无法提供后续服务,其责任不在金字塔装饰公司,且金字塔装饰公司本次主张的设计费并未包括5%的后续服务费。(三)、关于设计范围问题。中一园区公司在招标时的设计范围与设计合同不一致的原因是因中一园区公司调整设计范围所致。金字塔装饰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的设计范围报价是1960000元并中标,双方据此签订了1960000元的设计合同。但合同签订后,因中一园区公司变更设计范围,变更的内容主要是:取消了1号办公楼外墙设计约6800平米以及室外景观优化设计约22000平米,要求金字塔装饰公司将中选通知书和1960000元的设计合同交回,双方根据调整后设计范围重新签订了设计合同,系中一园区公司的涉及范围调整所致。(四)、本案是设计合同纠纷,并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金字塔装饰公司提供的设计义务。至于中一园区公司租用谁的房屋,租用面积多少,均与金字塔装饰公司无关,设计图纸交付后,中一园区公司及审图单位从未对设计面积提出任何异议。因此,恳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字塔装饰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1.判决中一园区公司支付工程设计费1510500元,并承担逾期罚款违约金暂计881867元(违约金以年利率24%为准,以11925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2月12日至款项付清为止,以318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3月28日至款项付清为止,现暂计算至2020年7月15日);2.本案诉讼费由中一园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6日,中一园区公司向金字塔装饰公司发出邀请函,邀请金字塔装饰公司参与对广安中一装备产业园园区内已建成的孵化中心进行优化和提档升级的设计比选,邀请函中还对孵化中心的各建筑用楼利用、装饰要求作出说明,并告知若方案比选落选,但达到深度要求者,将提供10万元的工作补偿经费,最后邀请参选单位委派至多两名工作人员于2017年11月6日至9日到项目现场实地进行考察,方案提交时间2017年12月10日。2017年11月15日,中一园区公司向金字塔装饰公司发出《孵化中心优化设计任务书》(第1号),明确各办公楼、住宿楼内部空间利用规划、装修标准,外部环境设计规划等任务要求,规定方案汇报时间和地点。2017年12月14日,中一园区公司向金字塔装饰公司发出《中选通知书》,通知书载明:金字塔公司中标“广安中一孵化中心办公楼室内外装饰设计”项目,中标金额为1960000元,设计周期30日,设计范围及内容包括室内装饰设计、强电设计、弱电设计、给排水设计、消防设计、景观设计及1#楼建筑外立面装饰设计及其建筑照明设计等。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验收规范标准及一次性验收合格。最后,要求金字塔装饰公司收到通知书7日内到中一园区公司签订承发包合同。
2017年12月28日,中一园区公司(发包人)与金字塔装饰公司(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广安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技术中心孵化器研发大楼及生活用房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第四条、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分为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设计范围及内容:1.室内装饰设计:1#楼、2、3#楼一二层室内各功能区域内装修设计,包括天、地、墙、门、隔墙及固定家具的设计,活动家具、洁具、灯具、装饰材料样板、门五金、卫生间五金、门牌标志配合选样选型,及厨房设备平面规划方案。2.强电设计:1#楼、2、3#楼一二层室内各功能区域内各楼层强电间至各终端(包含照明、开关、插座和漏电保护器等)的设计。3.弱电设计(不含涉密部分):1#楼、2、3#楼一二层室内各功能区域内有关弱电(智能化)部分设计,终端设施(包含大型LED显示屏、控制器、门禁系统、监控系统)型号及位置配合设计,弱电机房接口设计。4.给排水设计:1#楼、2#、3#楼一二层室内各功能区域内各楼层水井房至各终端给排水部分中的器具型号位置(包含卫生洁具)设计;5.消防设计:1#楼、2、3#楼一二层室内各功能区域内有关消防部分相关终端设施设计或改造设计,消防通风防排烟设计。6.景观设计:1#楼屋顶景观(面积1250平方)、2#楼和3#楼的二层平台景观的设计(面积650平方),面积共计约1900平方。第六条、设计文件交付:2018年1月5日前,提交项目设计方案(文本三份,电子文件一份),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5日内提交初步设计图(采用纸质或电子图),初步设计图经发包人确认后30日内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正式施工图成果文件(蓝图拾份及电子文件一份)。2018年1月28日前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满足本项目施工招标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等。发包人应自收到设计人交付的方案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图后三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否则视为设计文件符合要求。若超出时间,设计人设计周期顺延。第七条、费用:合同设计费为1590000元,其中100000元为设计方案补偿费,由设计人补偿方案比选未中标单位。第八条、支付方式:合同生效后90天内,发包人支付首次设计费总额的20%,计318000元。设计人提交最终施工图设计成果,发包人确认后三天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75%,计1192500元。剩余5%作为施工后续服务,项目竣工验收后十天内支付剩余设计费。注:从提交最终施工图设计成果之日起一年之内,本项目停建、缓建或取消的,发包人应在一年之内支付剩余尾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逾期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设计合同还约定了保密义务、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设计合同落款处,发包人中一园区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徐明高签字并加盖中一园区公司印章,金字塔装饰公司作为设计人一方加盖法人代表章及公章。后,中一园区公司取消了涉案装饰工程
金字塔装饰公司提交了其公司员工成俊鹏(QQ昵称三分雨、QQ号28456××××)使用QQ聊天工具与聊天对象昵称为“风”(QQ号139192××××)的聊天记录截图,并称QQ聊天对象“风”即是中一园区公司员工范洪达。拟证实金字塔装饰公司依照中一园区公司要求及审图单位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方案,并向中一园区公司提交了施工设计图及工程预算资料,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此,一审法院依职权对范洪达进行调查并形成询问笔录,范洪达证实QQ号139192××××、昵称为“风”的QQ账号系其本人使用,在其向一审法院出示上述聊天记录截图证据时,范洪达本人证实该聊天记录真实存在,系他本人与金字塔装饰员工的聊天记录。
一审法院前往中一园区公司位于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孵化器综合楼临时办公场所依职权调取证据,在其办公室找到金字塔装饰公司提交的《广安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技术中心孵化器研发大楼及生活用房室内外装饰设计》施工设计图本,并在员工范洪达办公电脑内“收发文件登记表”中查询到由范洪达、张骏等人签收的由金字塔装饰公司提交的相关设计资料电子档、纸质档的登记信息。另根据“收发文件登记表”载明2018年2月8日,金字塔装饰公司向中一园区公司发送审图意见相关回复电子档,备注“重庆金字塔装饰有限公司已发审图单位”。同日,中一园区公司收到审计单位四川西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一期一阶段联合厂房一)。此外,在对范洪达办公电脑调取证据中发现其电脑桌面有文件名为“重庆金字塔装饰有限公司”的文件夹,里面存有金字塔装饰公司发送的“现阶段设计需明确的问题以及勘查现场后需明确的问题”、“中一方案确认版”、“中一方案备案版”、“孵化中心装修装饰清单资料”、“广安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技术中心孵化器研发大楼及生活用房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图”等文件。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一园区公司与金字塔装饰公司自愿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现根据金字塔装饰公司提交的方案设计图、正式施工图设计图纸及工程预算资料,还有其员工成俊鹏与中一园区公司员工范洪达之间通过QQ聊天工具关于提交、修改设计方案、施工设计图往来交流过程。依职权调查中一园区公司办公场所找到的金字塔装饰公司提交的施工图本,范洪达办公电脑中保存的“收文登记表”中登记的金字塔装饰公司发给中一园区公司的设计方案、施工图、工程预算资料等电子档、纸质档接收材料台账,及范洪达办公电脑桌面“重庆金字塔装饰有限公司”文件夹中保存的由金字塔装饰公司发来的设计方案、审图回复意见等文档。以上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金字塔装饰公司已经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服务要求,向中一园区公司提供了相关的设计方案以及图纸。就中一园区公司辩称时任法定代表人徐明高是越权代表,金字塔装饰公司未提交其为善意的证据,徐明高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的意见,因其未提交徐明高越权代表相关证据,且徐明高作为签订设计合同时中一园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中一园区公司印章,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中一园区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对于中一园区公司辩称金字塔装饰公司未向其提供任何文本,仅仅是QQ聊天记录的意见,该意见明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对此不予采信。综上,中一园区公司理应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向金字塔装饰公司支付设计费。对金字塔装饰公司未提供施工后续服务工作自愿放弃该部分费用79500元,予以认可。故,中一园区公司应向金字塔装饰公司支付设计费1500500元。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中一园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设计费,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金字塔装饰公司虽自愿降低了违约金标准,但仍过高,本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违约程度等因素,酌情调整以本案金字塔装饰公司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中一园区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设计合同第八条之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1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8日起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9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9日起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金字塔装饰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于2020年12月30日判决:一、中一园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字塔装饰公司支付设计费1510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8日起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9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9日起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金字塔装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939元,由中一园区公司负担19266元,金字塔装饰公司负担6673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听证和质证。
金字塔装饰公司提供的新证据:金字塔装饰公司与中一园区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主要证明招标邀请函的设计范围与实际履行的设计合同的设计范围不一致的原因是由于中一园区公司在招标之后又调整了设计范围,取消了部分设计内容所致。
中一园区公司的质证意见:首先,对于金字塔装饰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该合同中一园区公司从未见过,并且金字塔装饰公司没有原件,依据常理不可能在同一天内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设计合同。对于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也不认可,中一园区公司所述其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范围与邀请函优化任务书约定的设计范围均不相符,金字塔装饰公司提供的两份合同相互矛盾,其现提供的设计合同不能推翻一审提供的设计合同。
本院认证意见,对金字塔装饰公司提供的证据因无原件核对,且中一园区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
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查明,1.2019年4月3日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给中一园区公司的“广恒生函(2019)11号”《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收回孵化器相关场地的函》载明:“根据广安市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安排,为及时解决你公司办公场所问题,恒生公司于2017年12月将经开区第一孵化器总部研发楼(1#楼)交由你公司整体设计装修作为总部办公楼,并临时协调第二孵化楼第二、五、六层以及4#厂房第二层部分面积作为你公司的临时办公场所。目前,交你公司负责装修的第一孵化器总部研发楼(1#楼)装修工程未按计划如期开展,导致第一孵化器整体项目无法竣工验收;第二孵化器相关办公场地于2018年6月至今无人办公,已造成了国有资产闲置。为避免损失扩大,请你公司在2019年4月20日前将上述所有借用的孵化器场地归还我公司,并与我公司完善相关手续。”
2.中一园区公司范工向金字塔装饰公司员工成俊鹏明确表示:就是方案的问题,二、三号楼的使用还在和政府协商,所以你们可以先把一号楼改好,二、三号楼先等下。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否真实有效;二、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是否有违约;三、中一园区公司应支付的款项金额。
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的问题。中一园区公司与金字塔装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中一公司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否成立有效存疑,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中一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民事责任,据此中一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是否有违约的问题。综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一审人民法院调取中一园区公司收文登记表等证据。金字塔装饰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中一园区公司提供了设计方案、设计图纸、研发大楼及生活用房工程预算,金字塔装饰公司根据中一园区公司委托的四川西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金字塔装饰公司最终版设计图审核意见进行了修改,并且四川西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对建筑1号楼设计图予以最终确认。对2号、3号楼设计未审核的原因是中一园区公司以政府有可能收回2号、3号楼的使用权,是否继续使用与政府正协商中为由,要求先改1号楼图纸的问题,2号、3号楼暂时不审核。金字塔装饰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对2号、3号楼设计未审核并进行修改的原因在于中一园区公司。特别是2019年4月,2号、3号楼被所有权人收回使用权后,本案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此后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故对2号、3号楼设计图未审核并进行修改的责任应由中一园区公司承担。
关于应支付款项金额的问题。本案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并且金字塔装饰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对二号、三号楼设计未审核并进行修改的责任在于中一园区公司。中一园区公司应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支付第一期、第二期款项。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94.5元,由广安中一装备园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蒋 濒
审 判 员  黄正明
审 判 员  阳晓川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 红
书 记 员  徐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