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字塔装饰有限公司

重庆金字塔装饰有限公司、广安中一装备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03执8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金字塔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市沙坪坝区建工东村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83432X。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被执行人:广安中一装备园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街道石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AU54J5L。
法定代表人:郭百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20)川1603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重庆金字塔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安中一装备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广安中一装备园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金字塔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510,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8,000元为基数,自
2018年3月28日起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9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9日起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939元,由被告广安中一装备园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266元,原告重庆金字塔装饰有限公司负担6673元。因广安中一装备园区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重庆金字塔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扣划7420元,已扣除作为本案执行费,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到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传统调查,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措施。本案债权尚余1703098.33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安中一装备园区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重庆金字塔装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乾波
审判员  周邓军
审判员  颜 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