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繁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89***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89***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苏0684执保18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沈辉、南通繁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龚善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沈辉、南通繁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龚善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生效的(2018)苏0684民初1445号民事裁定书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000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据申请保全人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及房产(银行账户冻结期间为1年,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苏0684民初1445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