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苏0684执2745号
南通繁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耿海红: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繁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是本院(2015)门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执行标的为工程款人民币371572元、诉讼费用人民币8983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608元。在执行中,耿海红自愿替其父***提供执行担保,因其未尽担保义务,本院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人民币386500元,除开具申请执行费票据人民币5608元外,执行款人民币380892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南通繁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南通繁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本案可作结案处理,故本院(2015)门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结。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