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0)苏0684执保1186、1187、1188号
申请人成立新、**、**红与被申请人***、***、南通繁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成立新、**、**红与被申请人***、***、南通繁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三案,本院依据(2020)苏0684民初6229、6230、62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合计1850000元(实际冻结合计56691元),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3日止。到期后,如需继续冻结的,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继续冻结的,则自行解除冻结,后果自负。
本案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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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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