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繁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通繁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南通繁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5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中民终字第04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俞坤,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通繁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临江镇希圣村18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聚友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81571的-2),住所地海门市常乐镇吉祥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繁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聚友电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4)门三民初字第0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630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倪红晏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曹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