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繁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繁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繁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2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门民初字第00134号
原告(反诉被告,下称原告)南通繁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临江镇希圣村18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下称被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繁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繁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被告***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146元,由原告南通繁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843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黄芬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