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867之一号
原告: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百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寅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烜,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