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0877号 申请人: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百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寅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里3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33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33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潘 澄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