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执异27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大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2号49层01-02、24号49层01-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百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寅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宁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绿地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终结案件的执行并解除对其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辽02执异521号执行裁定,驳回绿地公司第一项异议申请;驳回绿地公司第二项异议请求。绿地公司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辽执复555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2021)辽02执异521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案重新审查过程中,绿地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绿地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吕 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