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祥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512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祥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永安村古岗村民小组一环路(土名为:沥底和沙笪)***厂房自编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KYD52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百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1409044XY。 法定代表人:王寅大。 佛山市祥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512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张渚支行账号5287********内的银行存款208410元。现佛山市祥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祥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张渚支行账号5287********内的银行存款20841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