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祥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5123号 申请人:佛山市祥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永安村古岗村民小组一环路(土名为:沥底和沙笪)***厂房自编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KYD52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百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1409044XY。 法定代表人:王寅大。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1613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祥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4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祥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4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62.05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祥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