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92民初2774号
原告:**,女,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将台洼甲4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严世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该公司武汉分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刚,该公司武汉分公司行政经理。
被告: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一路1号福星惠誉·福星城(一期)1栋1-2层2室。
负责人:肖建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刚,该公司行政经理。
原告**诉被告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发公司)、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龙发公司武汉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邱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被告龙发公司与被告龙发公司武汉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张旭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35887.10元(赔偿款28033.10元,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用7250元,二审上诉费用604元);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底,原告**购得保利时代4-1-2404房屋。2015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龙发公司武汉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53902元,原告**已付清全部款项。2016年1月24日,原告**使用房屋厨房时,导致楼下504房屋厨房地漏反水,室内多项物品和设施受损,全部损失35887.10元(含房屋装修受损及房屋租金28033.10元,案件受理费302元和评估费用7250元,二审上诉费用604元)。经调查发现,原因系被告龙发公司武汉分公司在安装水管时将厨房排污水管错接至空调冷凝水管,导致504室地漏反水。后504房屋业主孟传鲜以物权保护纠纷起诉原告**,经过两审法院审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807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龙发公司武汉分公司在安装水管时将厨房排污水管错接至空调冷凝水管时导致504室各项损失的直接原因,因此判令原告向504号房业主孟传鲜赔偿35283.10元。原告**与被告龙发公司武汉分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为建设工程合同,被告龙发公司武汉分公司施工发生失误是将厨房排污水管错接至空调冷凝水管是导致504室地漏反水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第287条以及《承揽合同》262条,原告**要求被告龙发公司武汉分公司承担原告**向504房屋业主的赔偿金额及原告**由此发生的误工费和交通费3000元。被告龙发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龙发公司及龙发公司武汉分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主张违背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为1、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与龙发公司武汉分公司签订《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时至2016年1月24日,原告**违背装修规定,在装修未竣工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厨房导致楼下504业主家反水,而此时原告**家即2404房水电施工才刚刚开始,厨卫还在施工过程中(于2015年11月19日缴纳合同二期款,对应工程为水电等隐蔽工程完工,2016年4月27日缴纳合同三期款,对应工程为厨卫完工),该房屋完全不具备使用条件,我方也并未交付使用;2、原告**所述房屋反水的直接原因为我方在安装水管时将厨房排污水管错接至空调冷凝水管导致,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及预算项目,该接水管项目不属于我司施工范围,如要接空调冷凝水管,是属于高空作业,我司无此资质,更无法施工;3、根据反水受损保利时代4栋1单元504房业主孟传鲜与原告**一审诉讼判决书上法院审理认定:“**与孟传鲜家中厨房地漏均连接的是双方公用的空调冷凝水管”,如属于**私自请人更改水管连接方式,则**与孟传鲜均有过错;4、根据孟传鲜与**的两次法院审理判决书中阐述:保利物业公司已书面告知**在装修施工过程中不要改变厨房、卫生间、阳台、排水管的结构和功能,**本人应对该要求非常清楚,而**请人施工的过程中,并未起到告知及监督的作用,应承担相应责任;5、原告**所提出的误工费和交通费3000元并无任何依据与证明。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原告**将504家中反水的原因归结为我司施工不当而要求的赔偿完全不符合基本逻辑及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原告**与其丈夫许江波同武汉保利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保利·时代K17地块二区4幢1单元24层4号商品房。2015年9月24日,原告**(发包方、甲方)与被告龙发公司武汉分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地址保利时代4-1-2404;4、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用下列第②中方式承包……②乙方包工、包辅助施工材料,甲方提供主材;5、施工内容,(附设计图纸、施工说明及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报价表);7、合同价款¥53902元;8、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工程款的30%计¥16170元;水电气等管线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40%计¥21560元;家具、天花、厨卫等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工程款的25%计¥13475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5%计¥2697元;9、乙方向甲方收取工程款时,应提供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或发票,否则甲方可以拒付;二、设计图纸,双方商定设计图纸(包括原始房型平面测量图,墙体拆建平面图、平面布置图、电器照明、开关线路控制图、强电、弱点插座布置图、冷热水管道走向图、主要部位如电视背景墙立面图,家俱制作图等)采取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套,甲乙双方各一套;四、乙方工作,1、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双方确认的设计图纸和施工说明进行施工,按期保质完成装修工程;4、确保装修质量,尤其是水、电等隐蔽工程和防水防渗漏工程质量。装修期间和保修期内如发生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返工返修,费用自负;九、工程质量验收及保修,2、在水、电及中间工程等隐蔽工程完工后,甲乙双方应共同进行验收,如甲方不按时参加,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承认;3、在水、电及中间工程等验收过程中,甲、乙双方确认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返修并承担费用和延误工期责任;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到验收通知后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参加验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承认;6、在竣工验收中确认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返修(返工)并承担费用,但不再承担延误工期责任;7、未办理竣工验收交付手续,甲方擅自使用房屋视同验收合格,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负责;8、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①工程竣工图纸(包括水、电、气等管线施工图),②竣工竣工验收单、工程结算单及编制说明,③工程补充协议,④设计(施工)变更单、隐蔽工程验收单,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表和主材(设备)价格表,⑥其他工程价款结算凭证;9、工程竣工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乙方负责对所施工项目进行保修,并出具《工程保修单》,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贰年(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的防水渗漏保修期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十、违约责任,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煤气表、管,采暖、给排水主要管线,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4、若因违反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法规、环保规定和双方其他约定,对乙方自身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内容。”签约后,被告龙发公司武汉分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告龙发公司武汉分公司支付第一期工程款16170元,于2015年11月19日支付第二期工程款21561元,于2016年4月19日支付第三期工程款6720元,于2016年4月21日第三期工程补齐款6700元,于2016年5月13日支付工程尾款2751元。被告龙发公司武汉分公司在诉讼中认可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付清了合同全部工程款。
本案案涉房屋2404室与该楼栋同一单元504室房屋属于同一户型,共用排污水管和空调冷凝水管。2016年1月24日,504室房屋业主孟传鲜因其房屋厨房地漏反水导致财产受损,排查系本案案涉房屋2404室业主**改道下水管道所致,故而于2016年5月12日起诉本案原告**与物业公司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2017年9月21日,本院作出(2016)鄂0192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审理认定事实:“2016年1月24日,原告孟传鲜的504室房屋厨房地漏反水,导致室内财产受损。经原告孟传鲜和被告保利公司往上逐层排查,发现被告**的2404室房屋厨房排污水管错接至空调冷凝水管。经原告孟传鲜、被告**及被告保利公司工作人员共同测试,发现只要被告**2404室房屋厨房用水,原告孟传鲜的504室房屋厨房地漏就会反水,且厨房地漏连接的是双方共同的空调冷凝水管。后原告孟传鲜将其房屋厨房地漏进行封堵,被告**将其厨房排污水管从空调冷凝水管重新接入主排水管道。因地漏反水导致原告孟传鲜的房屋受损无法居住,其于2016年1月24日起在外租房居住……原告孟传鲜于2016年3月开始对其房屋进行维修……经原告孟传鲜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孟传鲜的504室房屋装修受损金额及房屋租金价格进行评估。湖北远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房地产评估报告,确定该房屋自2016年2月1日在2016年7月31日的房地产市场租金价格为19178元。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该房屋的装修受损金额为8855.10元……本院认为……关于造成原告孟传鲜504室房屋厨房地漏反水原因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原告孟传鲜504室房屋发生反水后,被告保利公司沿原告孟传鲜房屋往上逐层检查,最后发现系被告**擅自将厨房下水管改道,造成原告孟传鲜房屋厨房地漏反水,且双方当场进行了测试。结合本案其它证据,足以证明上述事实。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己方主张,并反驳对方的主张……因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认定,原告孟传鲜厨房地漏反水系被告**擅自将下水管道改道造成……关于原告孟传鲜要求被告**、保利公司赔偿损失的金额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孟传鲜支付赔偿款28033.10元;二、驳回原告孟传鲜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2元、评估鉴定费8000元,合计8302元,由原告孟传鲜负担1052元,被告**负担7250元。”**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月3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民终8070号民事判决书:“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审理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孟传鲜的租金损失如何认定以及反水原因的确定……关于反水原因的问题。三方当事人均确认**将房屋厨房排污水管错接至空调冷凝水管,结合三方当事人现场共同测试的结果,可以认定孟传鲜的房屋地漏反水系**改道下水管道所致。至于**所称的管道整改后二次反水的问题,**陈述其系从保利公司处听闻,保利公司予以否认,孟传鲜称其已经封堵相关管道,不存在二次反水的事实。因此**所称的反水原因一审未查清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4元,由**负担。”原告**认为上述损失发生原因“房屋厨房排污水管错接至空调冷凝水管”系被告龙发公司武汉分公司施工失误导致,故有本案纠纷。
诉讼中,被告龙发公司、龙发公司武汉分公司陈述,发生反水事故当日即2016年1月24日,原告**2404房屋装修并未竣工,水电施工刚完成不具备使用条件,而原告**违反装修规定私自使用厨房,致使发生反水事故;且根据施工合同图纸及预算项目,事故原因所涉及的接水管项目不属于被告龙发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施工范围。原告**陈述在2016年1月份的时候装修工程差不多已经完工,只剩收尾工作。**考虑到新年准备接待亲友到家里,于是打扫房屋,在房屋内用水,故而导致反水事故。原告**于2016年7月入住2404房屋了,该房屋装修工程并未办理验收。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收据、民事判决书等在卷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对于反水事故的原因“**的2404室房屋厨房排污水管错接至空调冷凝水管”各方的责任划分问题。
首先,被告龙发公司、龙发公司武汉分公司辩称原告**与504房屋业主孟传鲜对事故均有过错。但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民终8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对孟传鲜厨房地漏反水存在过错,应当向孟传鲜承担侵权责任,并判决**向孟传鲜赔偿因反水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故本院对被告龙发公司、龙发公司武汉分公司认为孟传鲜对反水事故产生原因也有过错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反水事故发生原因“2404室房屋厨房排污水管错接至空调冷凝水管”的责任在于本案原告**与装修施工单位龙发公司武汉分公司之间。
其次,被告龙发公司、龙发公司武汉分公司辩称接水管项目不属于其施工范围,并在诉讼中认为水管是否接错需要具体看图纸。且双方合同也约定:“双方商定设计图纸(包括原始房型平面测量图,墙体拆建平面图、平面布置图、电器照明、开关线路控制图、强电、弱点插座布置图、冷热水管道走向图、主要部位如电视背景墙立面图,家俱制作图等)采取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套,甲乙双方各一套。”但是,被告龙发公司武汉分公司并未按照法院要求期限内提交装修图纸及装修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龙发公司、龙发公司武汉分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此外,龙发公司武汉分公司提出因其无相应作业资质故该项目不属于施工范围的抗辩,也不足以抗辩厨房排污水管错接至空调冷凝水管的责任不在于作为施工单位的被告龙发公司武汉分公司。
同时,原告**在2016年1月24日在案涉装修房屋打扫卫生而在厨房用水,虽然原告**提供朋友圈照片等材料拟证明当时装修已经完工。但是根据现有证据,其时原告**仅支付两期工程款,施工单位龙发公司武汉分公司也并未通知业主**该房屋装修已经竣工,并办理竣工验收及交付房屋。即便装修现场显示装修接近完成,也不代表其工程已经竣工可以投入使用。故而**擅自使用该房屋厨房水管,从而造成反水事故,也有一部分责任。
至于被告龙发公司、龙发公司武汉分公司抗辩原告**未起告知、监督义务,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施工单位龙发公司武汉分公司错接水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擅自使用未竣工的房屋厨房水管,承担次要责任。结合客观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龙发公司武汉分公司承担80%的责任,原告**承担20%的责任。
对于原告**损失。根据本院作出(2016)鄂0192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民终8070号民事判决书,**需向原告孟传鲜支付赔偿款28033.10元、一审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评估费用)7250元、二审诉讼费用604元。至于原告**所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合计3000元,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发生,本院不予认可。上述损失金额合计35887.10元(28033.10元+7250元+604元),由被告龙发公司武汉分公司承担80%,为28709.68元。
被告龙发公司武汉分公司作为被告龙发公司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资产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被告龙发公司、龙发公司武汉分公司应当共同向原告**支付28709.68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令被告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8709.6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86元,由被告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承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邱 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鲁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