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602执38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将台洼甲4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33682443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602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2197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229.63元,诉讼费1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财产线索提供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1、银行存款情况: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多家银行开设有多个账户,其中4个账户有余额。本院于2023年09月2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_11210501040006085、11210801040000710、11060101040034251、交通银行_110060098018800019583,冻结起止日期为2023年09月28日至2024年09月27日。帐户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其上已被全国各地多家法院多轮冻结,无法扣划。 2、房地产情况:系统未查询到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信息。 3、机动车情况:系统查询到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本院已于2023年8月25日事项委托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到当地车管所查封上述车辆,2023年9月8日反馈×××、×××已转出,其余车辆系轮候查封,未实际扣押到车辆,暂无法处置。 执行中,本案承办人查找被执行公司官方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尝试与被执行公司联系试图督促其履行,但电话一直处于通而不接的状态,向其公司住所地邮寄执行通知书与传票也从未收到回复。截止2024年1月1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1000元和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其中罚款未履行,司法拘留未实际布控。同时,已依法将被执行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602执38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