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恒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正恒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宿城***第273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宿豫区丁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
被告江苏正恒建设有限公司,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商务中心2143室。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正恒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正恒建设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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