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恒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正恒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02民初7227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江苏正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古楚社区金桂园小区内王梨园便民服务中心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正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796元,减半收取计3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