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恒建设有限公司

宿迁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正恒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11财保117号之一
申请人:宿迁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宿迁市宿豫区陆集镇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茜,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正恒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673047743H,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古楚社区金桂园小区内王梨园便民服务中心2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根据宿迁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20)苏1311财保1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正恒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申请人宿迁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宿迁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正恒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