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恒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正恒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州博昂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执保573号
申请人:徐州博昂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WG5B33L,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王长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晗林,江苏凯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正恒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673047743H,住所地宿迁市宿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5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人徐州博昂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正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博昂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正恒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6万元进行冻结;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名下的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博昂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正恒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名下的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