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远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远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方大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203执5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远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包头市方大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远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方大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远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8)内0203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467849.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8月27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房屋查询无结果,车辆查询无结果,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尚有467849.34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