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2民初2351号
申请人:南京远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9号世界之窗B3栋。
申请人南京远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远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立案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