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3134号
申请保全人:东台市顺熙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梁垛镇梁北村五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MA1UX37J4L。
法定代表人:邓平生。
被申请人:南京远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74907960B。
法定代表人:施训平。
申请保全人东台市顺熙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远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台市顺熙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远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62622.00元,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远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62622.00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于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经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孟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