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3269号
原告:东台市顺熙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梁垛镇梁北村五组12号。
法定代表人邓平生。
被告:南京远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施训平,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生,董事长。
第三人:宿州北排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蒙路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办公楼6楼(宿州市通桥区双徐巷与宿怀路交叉口西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刘启诚,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顺熙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远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北排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市顺熙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台市顺熙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红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