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陆畅建设有限公司

汇邻湾(徐州)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陆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1962号之一
原告:汇邻湾(徐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23楼。
法定代表人:闫家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雁,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陆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刘集村。
法定代表人:赵永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超,江苏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汇邻湾(徐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陆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汇邻湾(徐州)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汇邻湾(徐州)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邻湾(徐州)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07元,减半收取计5453.5元,由原告汇邻湾(徐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马 影
审 判 员  陈 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权冠亚
书 记 员  董榆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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