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陆畅建设有限公司

位国兵与***高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陆畅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05民初1194号之二
原告:位国兵,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陆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升辉材料装饰城院内。
法定代表人:孟前进。
被告:拾志刚,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位国兵与被告***高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陆畅建设有限公司、拾志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位国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位国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位国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位国兵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蕾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谢岩
书记员罗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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