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陆畅建设有限公司

***与***高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陆畅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305民初3838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生街**社区综合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孟前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九万,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奎,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高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高公司)、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3月1日,第三人**主张参与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德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九万,第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00万元及利息(以800万元为本金,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罚息标准执行向原告支付利息),庭审中变更为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0万元及利息(以600万元为本金,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罚息标准执行向原告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7日,德高公司与**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公司承建被告德高公司开发的青泉山庄13#、16#楼工程,并对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公司将该工程非法转包给***,***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依照约定施工并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工程所产生的人材机等一切费用均由原告投资支付,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催促***与原告签订合同,***一拖再拖,至今未与原告签订合同,且***将德高公司拨付工程款截留,引起农民工多次信访,给原告带来重大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现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德高公司辩称,一、原告将我公司作为诉讼主体是错误的,我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公司施工建设,我公司与**公司有合同关系,我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二、根据我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公司相应的工程款,不欠付工程款;三、**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导致我公司迟延向业主交房,需要向业主承担上房违约金;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辩称,1、我公司从德高公司承接的青泉山庄13#、16#号楼工程,依法转包给***,对于原告***诉称从***处从接涉案工程,是实际施工人,我公司不知情,不予认可;2、涉案工程虽然已经竣工验收,但由于相关技术材料至今没有备案,故依约工程款支付比例为合同暂定款的70%,其余部分不具备付款条件,现我公司已经将德高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按约支付给了***,不欠***的款项,故我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3、对于原告诉请的工程款金额与利息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涉案工程是我从**公司承包来的,当时转包给**,**实际上又找了***,两个人合伙施工,对于我方只认**,他们两个人合作的事情我方不问,原告陈述不属实,我与**是合同关系,**与***是内部合伙关系,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2、**与***没有按约定施工,工期严重拖延,德高公司一直主张这个损失,这个损失我方正在核算,在本案中看如何提起反诉,这种情况下,这个工程的电气工程是直接转给位国兵施工,由发包方、***与位国兵签订的《电气施工协议》,这个工程不是原告与**施工的范围,不应计算在原告施工的范围;3、涉案工程虽然验收,但是相关的材料没有送档案馆、建设局备案,按照合同只能付70%,其余款项不具备付款条件。现在我们实际上不欠其款项,原告的起诉和保全,是一种极端的恶意,对于恶意保全、诉讼我要求保留其赔偿损失的权利;4、德高公司、**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我也不应承担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请。
第三人***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第三人支付工程款272.6万元,被告***高置业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涉案工程是由我与原告合伙承建的,在合伙事务中,原告主要负责建材的采购、会计以及资料保管的工作,我负责现场施工的管理与具体的施工;涉案工程合同是由我与***签订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我是涉案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原告不是,只有我有权利提起诉讼,至于原告与我之间就剩余工程款如何分配的问题属于双方内部约定,内部处理,因此我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7月17日,德高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承包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青泉山庄13号楼、16号楼;建筑结构:框架;建筑面积:暂定为:3500㎡×2;工程地点: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工程内容:1、青泉山庄工程13#、16#楼住宅工程;2、徐州市审图中心审定合格的施工图纸中所有内容;第二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合同暂定总价(大写):捌佰捌拾玖万元(人民币)、(小写):8890000.00元(人民币);合同单价(大写):壹仟贰佰柒拾元/平米(人民币)、(小写)¥1270.00元/平米(人民币);最终结算面积以房管局实测面积为准;(储藏室不计面积、阁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工期:1、本工程在200天日历天(含节假日、雨雪天气顺延)内竣工,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通知日期为准。工期因乙方自身原因每逾期一天则乙方应支付按单体工程造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支付由此引起的施工监理费的增加……第四条、工程款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办法支付工程款。1、单体建筑基础完成+0.000线,付总工程款10%,三楼楼面完成付总工程款10%。2、单体建筑主体结构结构封顶完成,屋面瓦盖好,付总工程款30%。3、单体建筑内、外粉刷完成付10%。4、单体建筑工程竣工验收14个工作日内付10%。5、余款竣工验收合格(档案馆、建设局备案完成)一年内按每季度比率付到总工程款95%。6、5%余款作为保修金,竣工验收合格后(档案馆、建设局备案完成)之日按一年内核退2%,满2年内核退2%,满五年保修期核退1%,保修责任按国家工程保修条例规定执行。工程款支付方法应符合形象进度外,还得与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挂钩,视情况扣减或部分暂缓支付。……另外,合同还约定了双方职责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2014年7月22日,**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青山泉镇青泉山庄工程13#、16#楼施工协议书》一份,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框架结构,建筑面积(暂定)3500㎡×2=7000㎡。二、工程承包范围:13#、16#楼施工图中的全部内容(包括变更)。三、工程工期:200天日历天(含节假日),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批准日期为准,工期每逾期一天则乙方应按工程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并支付由此引起监理费的增加。四、工程价款:1、本工程按固定单价方式计算工程价款,即按照每平方米1170元乘以最终房管局实测面积(储藏室不计面积,阁楼按国家规定执行)计算乙方应得工程价款。……五、工程付款办法:甲乙双方约定,以暂定合同价款:8190000元=1170元/平方×3500㎡×2,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1、按前期开工幢量为准,基础完成+0.000线,付总工程款10%;三楼楼面完成付总工程款10%;主体结构封顶完成,屋面瓦盖好,付总工程款30%;建筑内、外粉刷完成付10%;竣工验收14个工作日内付10%;2、余款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完成档案馆、建设局备案后一年内按每季度比率付到工程款95%;3、5%余款作为保修金,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完成档案馆、建设局备案完成)之日按一年内核退2%,满2年内核退2%,满五年保修期核退1%,保修责任按国家工程条例规定执行。……另外,合同还约定了双方职责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2014年9月26日,***以**公司青泉山庄项目部(甲方)的名义与**(乙方)签订《徐州青山泉镇青泉山庄工程二期施工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将青山泉镇青泉山庄工程二期包给乙方施工,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本协议工程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7000㎡(暂定);二、工程承包范围:13#、16#施工图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安装、水电,以及工程变更。三、工期:200天日历天(含节假日),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工期每逾期一天,则乙方应按工程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支付由此引起的监理费的增加和其它全部损失。四、安全文明施工:乙方违规、违章而造成设备或人员事故,则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费用,并罚安全履约保证金30万元。五、工程结算,费率计取及材料价格计算办法:合同单价1170元乘以房管局实测面积(储藏室不计面积,阁楼按国家规定执行)后,下浮1%,作为乙方分包工程价款。……六、工程付款:甲乙双发约定,按下列支付工程款:本合同造价按1170元/每平方米,乘以7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暂定),计819万元,作为支付进度款标准。1、按前期开工幢量为准,基础完成+0.000线(储藏间)楼面,付工程款10%;主体至三层付工程款10%;主体结构封顶完成,付工程款30%;内外粉刷完成付10%;竣工验收14个工作日内付10%;2、余款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完成档案馆、建设局备案后一年内按每季度比率付到工程款95%;3、5%余款作为保修金,竣工验收合格后且乙方完成档案馆、建设局备案后一年内核退2%,满2年内核退2%,满五年保修期退还1%,保修责任按国家工程条例规定执行。……另外,合同还约定了双方职责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协议签订后,由**组织***、***等人员进行施工。**并为涉案工程人员购买团体保险。
2018年1月21日,涉案青泉山庄工程13#、16#楼竣工验收,青泉山庄13#建筑面积4394.85平方米,16#建筑面积4394.85平方米。2015年5月8日,经测绘青泉山庄13#房屋建筑面积预测3733.03平方米,16#建筑面积3733.03平方米。
2019年5月9日,德高公司、**公司(***)与位国兵签订结算协议,水电分项为80元每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青山泉镇青泉山庄工程施工协议书、徐州青山泉镇青泉山庄工程二期施工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质检报告、分户验收合格证,检测报告,收条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德高公司将涉案青泉山庄工程13#、16#楼工程按每平方米1270元发包给**公司并签订合同,**公司又将涉案工程以每平方米1170元转包给***,***又将涉案工程以每平方米1170元下浮1%转包给**,由**组织***、***等人员进行施工。
关于***、**与***在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原告***诉称,**公司将该工程非法转包给***,***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主张其与***系发承包关系,其与***系合伙关系,***对此予以否认。***认为其与***发承包关系,**与***系合伙关系。根据本院庭审调查的相关工程施工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的现有证据,涉案工程并非有原告单独施工,原告***主张***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应享有工程款,无事实依据,即不能确认***与***之间的合同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主张其与***系发承包关系,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有权向***等被告主张工程款项。虽然**与***曾经共同找***等人员进行施工,但是在本案中因原告不承认合伙关系,故本院在本案不能认定**与***系合伙关系,鉴于涉案工程中确实存在***参与了部分工程施工,以及***反诉请求**、***赔偿76万元,当事人如果有证据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第三人**之间是转包关系,双方对于工程的施工均有投入,均接收了工程款,对于其内部账目的分配,应该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另行主张。**取得工程款后,可按实际施工情况支付***相应工程款。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价款,被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德高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涉案工程的价款数额。根据当事人之间合同的约定以房管局实测面积(储藏室不计面积,阁楼按国家规定执行)计算乙方应得工程价款,根据现有证据,目前暂按预测面积计算。
涉案工程测绘青泉山庄13#建筑面积3733.03平方米,16#建筑面积3733.03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每平方米1170元,扣除80元后下浮1%计算,涉案工程款(3733.03平方米+3733.03平方米)×1090元/平方米×99%为8056625.35元。扣除**(含***)收到工程款601万元,尚欠2046625.35元。涉案工程验收至今满一年,故质保金预留3%,被告***应付1804926.59元工程款。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给付第三人**工程款1804926.59元;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高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缴纳的案件受理费6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2800元,由原告***负担。第三人**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8608元,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932元,由第三人**负担96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付嘉丰
人民陪审员*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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