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陆畅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陆畅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322民初3449号
原告:***,女,195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陆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74875225N。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凯,职务:员工。
被告:*安营,男,197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萧县。
被告:***,男,1950年8月5生,汉族,住萧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5月10生,住萧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5月10生,住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陆畅建设有限公司、*安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5元,减半收取2158元,由***承担。
审判员*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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