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陆畅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陆畅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陆畅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陆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升辉装饰城院内。
法定代表人:孟前进,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970年8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拾志刚,1970年8月25曰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陆畅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置业有限公司、拾志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8)苏0305民初38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陆畅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从未签订过建设工程合同,也未曾授权相关人员与***签订过建设工程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原审法院确定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案件管辖与事实不符,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位于徐州市贾汪区,原审原告***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法院作为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原审案件有管辖权。上诉人江苏陆畅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迪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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