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荆川村村民委员会、常州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404民初5676号
原告: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荆川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404K12025737K,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荆川东路8-2-3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萍,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江苏常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江苏常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673001833L,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陈渡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芬,该公司员工。
原告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荆川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常州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杨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1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20日计342341.1元,详见利息清单,自2015年1月1日起分段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约定:1、被告将开发商抵作工程款的建筑面积为505平方米商铺以单价9600元/平方米转让给原告;2、由原告向被告预付款项200万元,被告承诺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不超过2014年12月31日;3、若因被告或开发商原因造成违约,被告将200万元预付款退还原告,并同时支付原告2倍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200万元预付款,被告却未按约定使得原告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被告构成违约,应当将原告预付款返还于原告。2016年10月19日被告因资金流转困难,无法向原告退款,被告申请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剩余款项,利息按百分之五计,原告予以认可。2019年7月18日被告再次作出承诺向原告支付本金和利息。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欠款,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退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5万元,被告却始终不予履行剩余还款义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100万元并支付2019年的利息5万元以及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辩称,对被告尚欠的本金100万元没有异议,但是在2016年6月6日,被告支付过一笔20万元款项,原告没有计算在内。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一、甲方将开发商抵作工程款的资产(桂花园小区在建24号楼B101、B102、B103、B104、B105一层商铺)转让给乙方,建筑面积505平方米,单价9600元/平方米,总价肆佰捌拾伍万元人民币;二、乙方支付给甲方预付款贰佰万元,余款待乙方与开发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一次性付清,甲方承诺正式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不超过2014年12月31日;三、如因甲方或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违约,甲方须将预付款归还给乙方,并同时支付乙方2倍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2016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申请》一份,载明:本公司承接永红万嘉开发的上书房四期及桂花园四期土方工程,中铁十一局总包的地块6标及7标土方弃置工程,因永红万嘉及中铁十一局拖欠我公司工程款,致使我公司资金流动出现困难,不能按原计划还款,现申请延期至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贵单位款项,利息按百分之五计。原告在该申请签字。
2019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补充协议》一份,载明:常州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7月18日,欠荆川村人民币壹佰万元,及2018、2019年利息,共计壹拾万元整,经协商,先于2019年9月中旬偿还两年利息壹拾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壹佰万元。
被告于2016年6月6日支付20万元,2016年6月26日向原告支付款项10万元,2016年12月23日支付原告款项10万元,2017年5月3日支付10万元,2017年6月26日支付20万元,2017年12月14日支付50万元,2018年5月21日支付20万元,2019年10月18日支付5万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于2017年6月26日支付的20万元款项中包含本金15万元,利息5万元;2018年5月21日支付的20万元款项中包含本金15万元,利息5万元。目前还差本金10万元。
被告陈述,被告于2016年6月6日支付的20万元款项是利息。总共目前还差本金100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义务。本案中,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补充协议》载明,被告截止2019年7月18日欠荆川村人民币壹佰万元及2018、2019年利息,共计壹拾万元整,并承诺于2019年9月中旬偿还两年利息壹拾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壹佰万元;但被告仅于2019年10月18日支付5万元后未支付其他款项,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款项100万元及2019年的利息5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利息的诉请,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原告出具的《申请》载明,被告承诺按照年息5%计算利息,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州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荆川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款项1000000元及2019年利息5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82元,减半收取84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常州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350元,由原告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荆川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0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钱金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邹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