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终5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673001833L,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陈渡路**。
法定代表人:黄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25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上诉人常州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1)苏0404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向上诉人常州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828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常州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常州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刘晓琴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