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894号
原告:盐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758977317B,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渎东路**国投中心A11。
法定代表人:季怀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华,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中,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74897328G,住所地在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铭豪路**。
法定代表人:宗陈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诉被告南通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铭豪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徐连成
人民陪审员 柏 坚
人民陪审员 王 韦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倪吉美
书 记 员 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