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众和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恢1318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众和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袁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蕾,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南通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宗陈彬。
被执行人:南通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陆通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宗陈彬,男,196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9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陆晶,男,198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张艳,女,198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陆通明,男,195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沈秀娟,女,1955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申请执行人南通众和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宗陈彬、***、陆晶、张艳、陆通明、沈秀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4月3日作出的(2017)苏0602民初5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9日以本案抵押资产上尚有工程款优先权不明确,且目前市场行情不佳为由,书面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02执恢13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明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季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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