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16执106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5年03月22日出生,重庆市万盛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换城南路幸福村2幢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9273H。
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6民初119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6月1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0年6月1日,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人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6执106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吴越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