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3995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文,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环城南路幸福村2幢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9273H。
法定代表人:杨豪。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路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公园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2009328176T。
法定代表人:田毅,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龙,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月,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公路事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22034.32元(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5月26日);3.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公路事务中心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自被告***处承包合川区普通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负责该工程公路护栏安装,双方约定价款为13000元每公里,2017年原告完成了约12公里的工程,并完成了部分路段公路打孔的工作。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20000元。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路事务中心系案涉工程的发包方,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总承包方,被告***挂靠在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对外承接项目,原告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因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路事务中心一直未进行结算,导致原告迟迟不能收到应得的工程款,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路事务中心,希望能尽快将所欠款项追回,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路事务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虽认可原告施工的事实,但却以并未直接与原告签订合同为由一直推脱,原告的工程款至今未收到。据此,原告特起诉,其诉请如前。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3月19日受理张恃文对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晓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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