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民初7221号
原告:***,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贵州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彪,贵州良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环城南路幸福村******。
法定代表人:王明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城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城南社区超一酒店内。
法定代表人:赵林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公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仁怀市城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浪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登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