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再2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环城南路***2幢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9273H。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系原审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东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东路128号负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6090901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遵义市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07200352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嘉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8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系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东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遵义市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8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审理过程中,经与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联系,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组已经获得法院批准,案涉项目一直由实际施工人遵义市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处理诉讼事宜,经与遵义市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陈**恒联系,陈**恒表示至今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已超过法定缴纳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妤
审 判 员 张 荣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