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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7021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环城南路***2幢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9273H。
诉讼代表人:***,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谊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61幢(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86860955R。
法定代表人:**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谊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 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院印)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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