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8民初2749号
原告:***,男,1975年5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立美,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环城南路***2幢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9273H。
法定代表人:**和,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597636X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森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森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老大十字荣建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56094742X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