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606号
原告:淮安元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黄河新村。
法定代表人:夏怀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岸伟,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元明,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缘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南集镇南集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尹希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江苏圣火律师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淮安元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涟水缘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高晓文
人民陪审员 张元元
人民陪审员 瞿继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张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