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元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606淮安元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涟水缘龙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606号

原告:淮安元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黄河新村。

法定代表人:夏怀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岸伟,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元明,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缘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南集镇南集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尹希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江苏圣火律师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淮安元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涟水缘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高晓文

人民陪审员  张元元

人民陪审员  瞿继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张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