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元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元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淮阴区敦圻建筑劳务服务部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元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黄河新村。
法定代表人:夏怀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元明,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阴区敦圻建筑劳务服务部,住所地淮阴区刘老庄滨河路东段坐北朝**。
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闯,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安元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阴区敦圻建筑劳务服务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891民初6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安元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淮安元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淮安元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弘
审 判 员  于晓萍
审 判 员  陶 锐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涛
书 记 员  李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