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4民初4684号之四
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新渡乡建材产业园,统一信用代码:913208045725870380。
法定代表人:张兆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淮安元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涟城镇黄河新村,统一信用代码:91320826673006781J。
法定代表人:夏怀成,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元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受理,2021年9月27日,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淮安元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淮***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安元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36元,减半收取10268元,由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
审判员 钱晓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