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1589号
原告:淮安元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673006781J,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涟城镇黄河新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阴区敦圻建筑劳务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04MA1Y3DKD5L,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滨河路东段坐北朝南120号。
经营者:梁树国。
被告:梁树国,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淮安元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阴区敦圻建筑劳务服务部、梁树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