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元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淮安元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14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7年9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元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涟城镇黄河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1年1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与被告淮安元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本案诉讼标的为1万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