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816号
原告:淮安元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673006781J,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黄河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申请人淮安元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涟水缘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元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等额财产500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元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