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140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9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元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涟城镇黄河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1年1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与被告淮安元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