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元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淮安元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140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9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元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涟城镇黄河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1年1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与被告淮安元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