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建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1016京口区翔孙莹建材经营部与丹阳市建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1016号之一
原告:京口区翔**建材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MA1UXXM5-7,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象山乡宗泽路意龙服饰厂内。
法定代表人:王翔,总经理。
被告:丹阳市建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254528-1,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市门第一路。
法定代表人:唐双夕,总经理。
原告京口区翔**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丹阳市建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京口区翔**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京口区翔**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财产保全费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耿振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成辉
书 记 员 谢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