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建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京口区翔孙莹建材经营部与丹阳市建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财保328号
申请人:京口区翔**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象山乡宗泽路意龙服饰厂内。
法定代表人:王翔,总经理。
被申请人:丹阳市建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市门第一路。
法定代表人:唐双夕,总经理。
申请人京口区翔孙蓥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丹阳市建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京口区翔孙蓥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市建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公司保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市建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50元,由申请人京口区翔孙蓥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耿振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成辉
书 记 员 谢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