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8财保9号
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288号。
法定代表人:洪波。
被申请人:中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7号。
法定代表人:童来苟。
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749110.85元,并由唐山易信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1月22日,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749110.8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