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2645

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288号。

法定代表人卢溅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7号。

法定代表人童来苟,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2019]呼仲裁字第7号裁决,于2019610日向被执行人中材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千三百七十三万四千二百九十元零四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材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利息(以人民币二千九百四十一万五千五百五十二元二角七分为基数,自二一五年一月五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材建设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材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宝生
审  判  员   李京耀
审  判  员   苏向京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郭树明
书  记  员   张 芳
书  记  员   李子耀